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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中立國之特質

廖福特 (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;中央研究院法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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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中立國之特質

廖福特 (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;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)

一、戰時中立國與永久中立國
戰時中立國是指在發生武裝衝突時,對交戰之一方都不採取敵對行動之國家。國際法有例如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五公約(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)、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三公約(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)、1928年2月28日哈瓦那公約(海上中立公約)等,規範戰時中立國之權利義務。
而永久中立國則是指根據條約或單方發表的宣言,不論在平時或戰時都將永久奉行中立政策,甚至將永久中立寫入憲法的國家。其重點是除了自我防衛之外,長久不參與其他國家之武裝衝突。

二、永久中立國之特質
1. 保有自我防衛權力
永久中立國並不是完全沒有自我防衛武力之國家,其依然得以行使自我防衛權力,因此得以自我之武裝能力作自我防衛,以保持國家獨立完整,同時維持永久中立性。例如瑞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以自我武力嚇阻德國之入侵。
2. 只是不與其他國家做軍事連結
永久中立國並不是完全孤立不與其他國家互動,只是不與其他國家做軍事連結,因而不會締結軍事同盟或是互相防衛等軍事條約,但是其他事項都不受影響。同樣地也不得採取可能使自己捲入戰爭的行動或承擔這方面義務,如讓其他國家建立軍事基地、外國軍隊過境。例如即使瑞士非歐洲聯盟會員國,但是加入申根條約,於2008年生效。
3. 依然參與國際組織
永久中立國不是完全自外於國際社會,而只是不參與國際軍事組織或行動,其他國際組織或行動亦會參與,永久中立國不是鎖國,也可以非常國際化。例如瑞士身為永久中立國,但是瑞士依然參加歐洲理事會(Council of Europe),同時在2002年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加入聯合國,只是瑞士聲明不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,以維持永久中立國之地位。瑞士日內瓦為過去國際聯盟之總部,現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(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, UNOG),許多聯合國專門組織,例如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(ITU),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(WHO),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(WIPO),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(ILO),其總部都在瑞士日內瓦,而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(WTO)總部亦在瑞士日內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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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中立國可以成為台灣與國際社會的最大公約數,也能成為台灣內部的共同目標。因為美國希望台海和平,日本不要台灣被中國統一,而馬英九主張的「不統不獨不武」,本質上就是「和平中立」。在台灣國內,藍營不希望與中國敵對,而綠營則支持台灣的主權地位,所以和平中立化讓大家各取所需,皆大歡喜。 台灣非賣品,台灣拒絕被出賣!值此美中爭霸、南北韓對峙、東海和南海軍事緊張,亞太各國劍拔弩張之際,宣布和平中立正是台灣最佳也是唯一的選擇。 台灣應善用柔性國力與巧實力,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台灣戰略價值,不只成為東方的瑞士,更是亞太的和平燈塔。 聯絡方式: 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3-2號5樓 電話:02-2396-8968 傳真:02-2396-89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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